曾蔭權案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最高可判監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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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02/17 20:14

最後更新: 2017/02/17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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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涉在任期間接受利益案,陪審團經過2日的退庭商議後,已就第2項及第3項控罪達成大比數的共識,惟第1項控罪、即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未能達成共識,裁定為沒有裁決。陪審團以8:1裁定曾蔭權第二項控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另以9:0裁定第三項控罪公職人員失當罪罪名不成立。

曾蔭權妻子在庭上聞判後,木無表情,而曾蔭權則表情僵硬,一度低頭以及飲水。曾蔭權獲准保釋,法庭將於下周一(2月20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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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曾蔭權(72歲)一共被控3項罪名,包括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他早前否認全部控罪,案件自1月3日開審,經過28日聆訊,陪審員於本周四退庭商議,終於今日達成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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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被控的3項控罪發生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首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指他接受深圳福田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作為其考慮和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來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申請數碼聲音廣播牌照、交還AM電台牌照及批准由李國章擔任雄濤董事兼主席的申請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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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藉公職作不當行為罪則指,被告於批准首控罪中3項申請時,向行政會議隱瞞或未有向行會申報或披露,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該深圳物業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

第三項控罪則指被告建議何周禮提名授勳時,隱瞞何獲受聘替東海花園進行室內設計工程,而工程費用由東海聯合(集團)有限公司支付,以及利用授勳及嘉獎制度以回饋何進行該設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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